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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收集儿童个人信息拟需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

admin 发表于:2019-06-02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记者王思北)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意见稿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该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意见稿,网络运营者征得儿童监护人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或者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他联系方式等事项。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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