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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中院审结一起涉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admin 发表于:2021-03-27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许婷婷)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746421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和15万元鉴定评估费用。

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该公司以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祁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购入849.5吨用于生产,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3049.7千克,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2020年3月6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余万元;对被告人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公诉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未经有效处置,排放至周围环境中,损害了环境及居住区空气质量。该物质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坏臭氧层,导致过量的紫外线辐射到达地面,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环境生态损害。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值。综合检测报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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