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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民事保护令 筑牢反家暴防线

admin 发表于:2024-06-19    

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通过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制度体现,它有助于预防和制止家暴,对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近期对部分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发现个别承办法官在办理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时,未能充分考虑受害人在固定、收集、提交证据方面遇到的困难,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受害人申请。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执行阶段还存在部门协作不畅、对违令行为惩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认真总结办案经验,从司法实践出发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真正用好民事保护令,切实筑牢反家暴防线。笔者建议:

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基于家暴行为本身具有的突发性、隐蔽性特点,从强化司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宜采用低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受害人只需证明其遭受侵害事实,无需证明损害后果,且当受害者仅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他人暴力,无法证明该行为指向对象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尚未发生家暴行为但已面临现实危险的案件,申请人通过主观陈述表达自己对危险的认知,客观上举证危险存在的迹象及面临危险造成的心理恐惧、伤害时,办案法官应基于日常生活和工作经验,审慎认定存在家暴的可能性较大时即应支持申请人的诉请。在证据形式方面,应坚持稍微“宽松”的立场,如施暴者威胁或承认家暴的记录、目睹家暴的与年龄、智力等水平相当的未成年人证言等,一切可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都可以使用。

增强民事保护令的执行力度。目前,人民法院是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是协助主体,但除涉及金钱给付、财产交付和子女探视等事项外,其他事项人民法院多无法自行执行。因此,在执行模式方面,应采用以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为主、多机关分类执行的模式——由法院负责核发并主要执行涉及金钱给付、财产交付、子女探视、迁出令等事项;由公安机关主要执行涉及受害者人身安全的内容;由具有相应职责的组织机构执行其他特殊内容。对于协助执行义务,应明确具体规则,由村(居)委会、妇联等协助执行的组织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和特点,设置相应的协助执行规则,明确相应义务,畅通与主要执行机关的信息,并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强监督,主要执行机关、协助执行组织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保护令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察访、回访,了解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并对违令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可建立民间支持和举报反馈机制,形成有效的防治和执行网络。

设立专项罪名。可以考虑单独设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罪”,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及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罪名相区别,形成对违反保护令这一行为相应的法律评价和审判,彰显法律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具体实践上,该罪应同时适用于申请人自诉和检察机关公诉,以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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