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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报道 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通过

admin 发表于:2024-06-30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 王俏)今天,突发事件应对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

关于信息报送和发布。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规定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方面,规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增加规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

本次修订还全流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预警制度、应急响应制度,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的相关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形成合力,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的不履职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增加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增加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避险行为的情况,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侯晓光介绍,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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