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焦点关注 | 政策法规 | 国际新闻 | 国内新闻 | 乡村振兴 | 爱心人物 | 求助在线 | 
最新公告:     中国扶贫爱心在线改版上线啦  [admin  2017-03-18]        
当前位置:求助在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通过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admin 发表于:2025-06-01    
       人民网南宁5月30日电 (记者覃心)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上介绍,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在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等十一项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基础上,扩大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这五类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两类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即“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和“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情形。 那么,如何申请法律援助?首要问题是向哪里申请:条例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人也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申请方式,并对申请材料等内容作进一步细化,以及明确了申请受理和审查的具体流程。 为了提供更便利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条例从申请程序、核查程序、审查决定等五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申办流程。 据介绍,条例实现了法律援助申请从“同城通办”向“全区通办”的升级,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现场核查,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等方式;扩大免予经济困难状况核查的范围,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四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基础上,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但有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这两类情形被终止法律援助的人员除外;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时限由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七日缩短为五日。 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推动广西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上一篇:守护未来,为青春撑起法治晴空
| 中国人大网| 全国政协网| 中国扶贫基金会| 公益日报| 中国残联| 新华网| 国家乡村振兴局| 央视网| 中新网| 中国网| 中国经济网| 联合国环境署| 中国国际扶贫中心| WWF世界自然基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南都公益基金会| 世界狮子会| 央广网| 中华网| 光明网| 中青网| 环球网| 凤凰网| 中国军网| 中国爱心银行| 美国中文网| 中国文明网| 中国日报网| 国际在线| 中国政府网|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人民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国台湾网| 大公网| 俄罗斯之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共中央党校| 参考消息网|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版权与免责声明: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图片均为原版作者版权所有,网站只是用来做公益推广
版权所有:中国扶贫爱心在线邮箱:fupinaixin@163.com chinaloveonline@163.com
备案号: 粤ICP备09074337号
Ϣҵ
粤ICP备09074337号